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2)苏0924破申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江苏中洲国玺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2)苏0924破7号《决定书》,指定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债权 。
中洲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国家税务总局射阳县税务局申报债权7467895.04元,经管理初步审核后确认债权1454666.46元,其中本金1170679.20元为税款债权,滞纳金283987.26元为普通债权债权 。
债务人、债权人对上述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自收到异议回复或本公示发布后次日起15日内向射阳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债权 。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公 开 人:江苏中洲国玺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