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金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
(2025)金轩破管字第13号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9日作出(2025)晋01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山西金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8月5日作出(2025)晋01破27号决定,指定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债权 。
经管理人调查,确认山西金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共有在册职工0名,截至2025年9月29日,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的总额为人民币0元债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至2025年10月14日止。
职工从公示之日起15日内对本公示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债权 。
特此公示债权 。
山西金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1. 管理人联系方式:19834010914(李)债权 。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债权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管理人调查确认职工债权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清单的公示期未作规定,管理人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职工人数具体掌握债权 。但公示期届满之后,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仍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规定公示期的意义,在于提示职工及时行使自己的异议权,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
三、职工债权清单应当以表格形式逐一列明每位职工债权人的姓名、年龄、工作岗位、工作年限、企业欠费金额、性质及时期等具体情况债权 。
公 开 人:山西金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